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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五个问题

2011-03-03 21:44:06 来源:朱征夫,


房产税的五个问题

前段时间被讨论得轰轰烈烈的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问题,现在似乎略有降温。但在这场支持的声音占绝对优势的大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了反对意见。

  现在有些报道我反对理由的文章都不够全面精确。他对记者说,并随即列出了自己深思熟虑后的五大问题

  朱征夫认为,上海、重庆两地试行征收的办法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经归纳总结,主要有五个方面:

  “1、法律依据问题。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应当制定法律。按此规定,税收属于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进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因而,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以行政发文的方式征收房产税,并决定房产税税收的基本制度的做法在法律上缺少依据。

  2、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国务院在1986年曾经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非营业性房产不征收房产税。虽然随着立法法的出台,该条例的立法权限尚须完善,但该条例至今仍然有效。相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而言,该条例是上位法,在上位法还未理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台相反的规定就会造成法制的冲突和与上位法的脱节。

  3、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由于土地和房屋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征收房产税时理应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的价值区别对待,但目前两地均按房屋交易价(其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或其一定的比例计算应税数额,业主们承担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却只享有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4、公民的平等权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此次房产税的试行中,我们却看到户籍登记被用作区分征税对象的标准,导致在同一城市,公民因不同的户籍登记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没有当地户籍的业主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

  5、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征税直接涉及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存在缺陷,如果不经立法权同意,任由行政权决定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既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权限,也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承诺。

  朱征夫表示:房产税的问题我准备只作为一个意见提出。我的提案是在准备土地使用权限是否延长这个问题。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去年的两会上,朱征夫就因提出发行千元大钞以拉动内需的建议而赚足了眼球。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正义的本质是善。”“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对大律师的解读一直成为朱征夫从事法律事业的座右铭。

  个人简介:

  朱征夫,湖北荆州人,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哈佛法学院中国协会执行董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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